認識病人自主權利法

《病人自主權利法》是台灣首部以病人為主體的法案,於2019年1月6日施行,立法目的為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其善終權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保障每個人的知情、選擇、接受或拒絕醫療的權利,確保病人善終意願在意識昏迷、無法清楚表達時,自身意願都能獲得法律的保障與貫徹,同時也可以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表達意願。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推動已20年之久,保障末期病人在末期階段,得以透過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去選擇拒絕維生醫療、心肺復甦術(CPR)等的權利,隨著安寧善終概念持續普及,開始思考在其他疾病情況下,是否也能擁有同樣的醫療自主選擇權呢?
《病人自主權利法》適用對象不再僅限於末期病人,而擴大為五款臨床條件:
- 末期病人
- 不可逆轉昏迷
- 永久植物人
- 極重度失智
- 其他經政府公告之重症
如何取得《病人自主權利法》提供的善終入場券呢?
- 成年且具完全行為能力者。
- 思考意外或疾病發生時的想法、邀請至少一位二親等內親屬、是否有指定的醫療委任代理人。
- 到特定醫療機構參加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 討論特定臨床條件下,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 立下預立醫療決定書,經公證或二人見證。
- 醫療機構掃描存記、健保署註記健保卡。
- 臨床條件由二位具相關專科醫師確診,及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認。
- 確認病人當下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