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生命治療
根據病人自主權利法第三條第一項,定義為:「任何有可能延長病人生命之必要醫療措施」,例如:心肺復甦術、機械式維生系統、血液製品、為特定疾病而設之專門治療、重度感染時所給予之抗生素等。
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根據病人自主權利法第三條第二項,定義為:「透過導管或其他侵入性措施餵養食物與水分」。
拒絕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我會餓死、渴死嗎?
採用「細心手工餵食(Careful Hand-feeding)」之優點
透過家屬及醫療照護人員之努力,讓高齡者、重病者經口攝取食物到最後一刻,近距離的接觸與關懷,讓其順利進食,避免病人嗆到或噎到,降低造成吸入性肺炎之風險、造口感染等情形,保障善終尊嚴與權益。